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11岁男孩小明(化名)在校门口的文具店花费21252元购买大量游戏卡片,商家起初拒绝家长的退款要求,后在花垣法院的调解下同意退款。
被告吴某某在校门口经营文具店,他在向小明销售游戏卡片时,要求小明加其QQ号及微信,成为好友后,吴某某通过聊天向小明推销游戏卡片。4月至5月期间,小明通过QQ、微信转款和发红包的支付方式向吴某某购买了价值21252元的游戏卡片。小明的监护人发现后,要求吴某某退款,但吴某某都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款,小明的监护人遂起诉至法院。
花垣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小明未经监护人同意,私拿家长资金购买游戏卡片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认知不相符,其监护人不予追认小明购买游戏卡片的行为;吴某某表示卡片一旦拆开,就没法二次销售,自己是正常经营,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各抒己见,承办法官本着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分别给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讲解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现场履行。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活中,家长应对孩子加强监督管理,妥善保管自己的有效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等,并履行好监护职责,引导未成人正确消费。商户也应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