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应当应当记载哪些信息?

2024-07-03 16:39:09

导读: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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