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023年1月27日,王某入职A物业公司。入职后,王某多次怀疑遭到了某同事的故意针对。在某次物业例会上,A公司通报了王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王某认为,这又是同事在故意找茬使绊子,便在开会时辱骂同事,会后仍追至同事办公室继续辱骂。之后,A公司向王某出具了《处罚决定书》,载明王某未按上级交办工作标准及要求,完成工作、上班睡觉,违反《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制度》,且会议中对同事等进行言语辱骂,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基于以上事实,公司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称,这是A公司有预谋的迫使其离职的手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赔偿。
A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辱骂他人,并提交了《员工手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辱骂攻击同事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公司有权追究经济责任、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认可《员工手册》签收单上为其签字,表示A公司并未向其发放《员工手册》,但未就此主张提交证据,且A公司亦在工作群内展示《员工手册》内容,王某亦认可其在工作群内。因此,可以看出A公司已就《员工手册》内容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告知公司员工,故对于王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视频显示王某确有辱骂同事的行为,故A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据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接受裁判结果,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对内部员工的行为具有约束、指导作用。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禁止性行为,且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公告的,员工已明确知晓此类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的基本原则,员工理应遵章守则,规范自己的言行。同时,辱骂他人有违社会主义善良风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纵使规章制度中未对恶意辱骂他人进行规定,尊重他人亦属于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基本价值素养。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权解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承担补偿或赔偿义务。
法官提示
《员工手册》不仅用于约束员工的行为,也用于维护员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员工手册》,并应当善用《员工手册》,正确维护自己权益,避免意气用事,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员工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综合管理部门检举投诉,在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总经理进行申诉,但经询问,劳动者并未通过上述途径捍卫自身权益。此外,《员工手册》已规定,在上述方式无法有效维权时,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通过用人单位的工会或者当地的工会组织请求帮助。
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发生纠纷要冷静处理,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作出不理智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