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于2023年10月在邵阳市洞口县某镇转盘处租赁一栋房屋的一、二楼用于经营日常用品。2024年2月16日、17日、23日其让男友杨某某在二楼卧室内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我们两个是男女朋友关系,我自己也吸食毒品,也不反感他吸食毒品,所以就让他在我租的店里面吸食了。”
“我以为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在我租的店里面一起吸食没有关系的。”
“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我以为我让他在我家吸也不会有事。”
“主要是自己意识不强。”
“我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多次提供场地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因素,最后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以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营、管理的场所。
吸食毒品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则可能触犯刑法规定,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