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夜市因未获审批导致无法经营,损失谁来承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07-08 09:36:33

导读:法院:展位提供方未履行审批义务构成违约,应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夏季是夜市经营的旺季,但夜市经营与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噪音扰民等民生问题息息相关,通常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若经营夜市没能获得审批,那么损失谁来承担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夜市未获审批导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展位提供方未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夜市无法开展经营,判决展位提供方向夜市经营者返还服务费、保证金并赔偿经营损失共计20.9万元。

  2022年5月28日,刘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展示展览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某商业公司提供面积1010平方米的展位用于刘某经营“三水街网红主题夜市”,经营期限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服务费每月1.5万元,服务费按季度支付,刘某需另外支付履约保证金2.9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季度支付了前两期的服务费共计9万元,并支付保证金2.9万元。其间,刘某开始对夜市项目进行投入,并开展小商户的招商事宜。

  2022年6月22日,某商业公司告知刘某经营审批基本已经通过。因刘某一直未收到政府审批文件,其于2022年7月18日在微信中向某商业公司员工询问审批进程,却被告知审批未通过。

  因夜市未获审批,刘某拒绝支付第三季度及后续的服务费。某商业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刘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告知刘某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展示展览服务协议》,对收取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要求刘某限期清理场地。

  刘某要求某商业公司返还服务费及保证金未果,遂向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某商业公司返还已付服务费9万元及保证金2.9万元,并赔偿各项经营损失705961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某商业公司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认定案涉《展示展览服务协议》已解除。根据案涉《展示展览服务协议》约定内容,并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批手续均由某商业公司办理,且案涉合同的性质系经营网红主题夜市,某商业公司提供的展位区域应当具备经营夜市的用途,故夜市审批义务方应为某商业公司。因夜市摊位的经营内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税收等事项,某商业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刘某订立合同经营夜市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签订的《展示展览服务协议》因某商业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解除。某商业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后,应返还刘某支付的服务费9万元及保证金2.9万元。同时,某商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刘某无法经营夜市,应赔偿相应损失,但某商业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告知刘某夜市未获审批后,刘某在明知未获审批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夜市项目投入和小商户招商,造成损失结果的扩大,自身也存在过错,且刘某的部分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举证责任,酌定由某商业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9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商业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无夜市不夏天。夜间经济是城市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夜市在丰富人们夜生活的同时,也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噪声扰民、交通拥堵、食品安全等民生问题,因而经营夜市不仅需要合适的区域,而且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批,以便于夜市的规范经营和管理。为保障夜市规范经营,同时避免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过多干扰,经营者需要提前实地考察相应区域是否适合经营夜市,并了解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夜市经营的审批规程。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责履行政府机关的报批义务,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否则不仅会造成夜市无法营业的后果,也会导致双方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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