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忙,关系再好也不能帮!湖南郴州5人被行政处罚

来源:宜章公安 2024-07-01 15:42:17

导读:近日,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查处5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人。

6月份,宜章县公安局经过持续侦查,发现城南派出所辖区李某等5人利用自己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进行转账或提现。根据指令,城南派出所迅速抓获李某等5人。经讯问,李某等5人交代,他们因急需钱用,在网上看到“帮人贷款”的广告后,通过聊天软件添加“贷款客服”,咨询如何办理贷款。在“贷款客服”的引导下,他们主动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以网上转账或线下提现的方式分别帮助诈骗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上万元,自己则从中获取几百元微不足道的小利。
目前,李某等5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两卡”是电信诈骗违法犯罪的必须工具,请大家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售、购买“两卡”。
“两卡”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金融通信惩戒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