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来到某超市广场购物,携带购物车乘坐自动扶梯,在出扶梯时,购物车后轮受阻未能成功推离扶梯。因购物车挡在前方,胡某在运行的扶梯上站立不稳失去平衡而摔倒。
胡某摔倒后,某购物广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按制动按钮,而是急忙将购物车移开,伸手搀扶胡某站立起来。
事发后,胡某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此次住院共计43天,经郴州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和营养期各55天。
之后,胡某与某购物广场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购物广场赔偿胡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1595.32元。
某购物广场辩称其已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不应对胡某承担责任,且胡某在电梯上摔倒受伤,完全是其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导致,应由胡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被告之一的某保险公司也辩称某购物广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乘坐自动扶梯时,遇到或发现紧急情况,比如缝隙卡人、人员摔倒等,应就近按下紧急停止按钮。如果本人离紧急按钮较远,可呼叫紧急按钮附近的人按下按钮。扶梯上的其余的人也应保持冷静、紧握扶手。养成良好的乘坐扶梯习惯,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