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民工工资,湖南一包工头获刑

来源:芷江法院 2024-07-25 17:33:15

导读:2024年7月2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刘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24年7月2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刘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审现场

2021年3月和11月,被告人刘某从益阳某劳务公司分包了一项工程,刘某先后雇佣多名民工到工地务工,其中被害人陆某等13名民工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此举为工资发放埋下隐患。期间,刘某仅少量支付被害人杨某等人工资,2022年7月底,刘某突然离开工地不知所踪,其欠付被害人陆某等13人工资共237840元。2022年9月、10月,芷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向刘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刘某既未到该局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民工工资。后该劳务公司将刘某欠付的工资全部垫付给民工。2023年12月17日,刘某被芷江县公安机关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恶意欠薪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将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用人单位、雇主或者包工头应积极主动履行责任,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广大劳动者应提升维权意识,要注意妥善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有关证据,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也可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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