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付某某被行政处罚

来源:长沙交通执法 2024-07-25 11:38:03

导读:湖南长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付某某被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1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城区“三站一场”实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付某某驾驶车辆(牌号:湘H*****,帝豪牌轿车)停靠在路边,3名乘客正在下车拿取行李。执法人员上前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付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驾驶该车辆将3名乘客从益阳市送至长沙,已收取该3名乘客运费360元(微信支付)。经查询车辆相关证件,发现付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车辆性质为非营运,付某某当场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当天,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当事人付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并调取了涉案车辆近3个月的高速通行记录。随后对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付某某承认其频繁驾驶涉案车辆往返益阳、长沙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经调查核实后,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3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付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付某某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3日,付某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非法营运”不仅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更对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危害。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保持对非法营运保持高压态势,以“三站一场”、景区及人流密集地为重点执法区域,坚持高位推动、高频巡查、高效整治,按照对非法营运行为“零容忍”的要求,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今年以来查处非法营运案件227起。同时,长沙交通执法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听从喊客拉客人员的引诱,拒乘黑车,到正规营运站点乘坐合法车辆安全出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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