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游乐场滑倒摔伤,该谁负责?法院判了

来源:株洲中院 2024-07-25 11:38:18

导读: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云龙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炎炎夏日,对于很多家长和孩子们来说,室内游乐园是一个“遛娃”的好选择,一般情况下,年龄小的孩子进入游乐园都需要有家长陪同,以防发生危险。但是,让年过七旬的何奶奶没想到的是,自己带孙子在株洲石峰区某海洋球游乐园玩耍,孙子没事,自己却不慎滑倒受伤致骨折。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到底谁该负责?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云龙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下午,何奶奶在海洋球游乐场所看护孙子玩耍过程中,由于何奶奶的孙子离其较远,何奶奶沿着海洋球池内边缘向孙子走去,行走过程中,由于池内海绵垫小块缺失,何奶奶踩在海洋球上滑倒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天,产生医药费4,094.1元。经鉴定为左膝关节损伤,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何奶奶将石峰区某主题乐园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500元。
石峰区某主题乐园馆辩称,主题乐园系儿童游乐场,成年人不允许入内,何奶奶是在追逐孙子中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石峰区某主题乐园馆作为海洋球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前来游玩的消费者进行必要且充分的安全保障,但其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且在海洋球池事故发生处存在泡沫垫缺失的情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何奶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大龄老人在海洋球池中行走的危险性应有充分的预见,但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和防范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过错表现及损害后果,酌定石峰区某主题乐园馆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何奶奶自行承担40%的损失。
关于何奶奶损失的认定,根据医疗费票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参照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认定损失为19500元。
综上,法院根据石峰区某主题乐园馆的责任比例,判决其赔偿何奶奶117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司法建议
经营措施千万条,安全保障第一条。为减少纠纷,避免案涉游乐场所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石峰区法院云龙人民法庭组织干警到游乐场所在商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向游乐场所在商场管理方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商场管理方严格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风险告知提示,落实安全巡检责任。
商场管理方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函复称:“感谢贵院对我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关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司十分重视,立即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并组织人员进行了学习。我司作为商场管理方,将会督促游乐场所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保障责任,加强对游乐设施巡检,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法官提醒,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要做好保障工作,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家长带孩子外出游玩时,在看护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尤其是一些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切不可大意,否则自身也将承担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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