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子债父偿? 债务人意外离世,债务谁来承担?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2024-07-25 11:46:02

导读:“父债子还”、“子债父偿”,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父母与孩子是一家人,一方欠债,都可以由另一方代为偿还这样的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的案件。

“父债子还”、“子债父偿”,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父母与孩子是一家人,一方欠债,都可以由另一方代为偿还这样的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10月,被继承人周某在原告张某经营的建材店购买建材共计35 152元。但货款一直未支付。2022年周某因意外离世。原告张某认为,被继承人周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其虽已去世,但其父母、妻子、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当共同承担案涉货款的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和被继承人周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向被继承人周某供应建材后,被继承人周某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继承人周某已去世,其父母、妻子、子女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被继承人周某的父母、妻子、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周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对于原告张某主张被继承人周某的父母、妻子、子女在其所继承周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被继承人周某与其父母、成年子女是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周某的债务,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父债子还”、“子债父偿”强制性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父债子还”、“子债父偿”的情形。

“父债子还”,通常赋予子女一定的选择权。常见的情形:

1、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条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2、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不得取消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而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同时,父母的借款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则须“父债子还”。如果父母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为是父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子债父偿”只有在继承关系等特殊情况下,父母才有为子女偿还债务的义务。常见的情形:

1、未成年子女向他人借钱,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其父母)实施。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借的钱,是无效的借款合同。但是8岁以上未成年人签的借款合同,父母同意或追认的,则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2、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且子女收入、财产均与父母家庭共有的,子女亦是为家庭欠债的,父母有偿付义务。

3、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父母有偿付义务。

4、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之债,父母做为监护人,应承担“子债父偿”之责。

法院提醒:即便被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遗产,仍有配合债权人处置遗产的义务,而不能“以放弃继承为名,行占有遗产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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