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治病,一名执业医生被判刑罚
来源:郴州北湖法院
2024-07-24 11:13:20
导读:治病救人是医生的职责和使命,但是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为患者治病,且这药无标签标识、含有不可长期使用的成分,这胆子也太大了点吧!
2003年11月,被告人何某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2005年4月,何某开设康复诊所,后更名为中西诊所,2020年4月,该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何某在经营该诊所的过程中,从王某处以每瓶28元的价格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白色药瓶胶囊(风湿关节胶囊)共计1000瓶,进货金额合计28000元,再以每瓶均价50元的价格出售给求诊患者,用于治疗风湿、类风湿、颈椎腰椎病病症。何某自述销售金额约50000元,违法所得22000元。
经鉴定:何某出售给患者的白色药瓶胶囊检出布洛芬成分。何某使用该白色药瓶胶囊为患者治疗风湿、类风湿、颈椎腰椎病病症,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药品定义和属性,属药品管理范畴。但该药品生产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该药品检测出含布洛芬0.5mg/g,患者长期使用会对肝肾功能及血液系统造成损害。何某作为医师,在对方未提供任何有效资质及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长期、多次购买、使用无标签标识药品,具有主观故意。
另查明,何某已经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2000元,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诊所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召回并依法销毁已销售的药品。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对何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药品的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便用药符合相关药品定义和属性,属于药品的管理范畴,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成分含量、使用时长不明,极易给患者造成其他损害,引发其他疾病。妨害国家的药品管理就是破坏市场秩序,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直接、现实损害。
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物。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选购时应当查看是否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销售无核准药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