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出事故 保险垫付可追偿

桃江县人民法院 2024-07-23 11:05:14

导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对醉驾肇事司机进行追偿,保险公司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3日,丁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丁某负全部责任。丁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当时正处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丁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肖某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赔偿责任,赔偿肖某共计20798.5元。在履行保险义务后,保险公司向丁某进行追偿。

桃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肖某受伤,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依据其与丁某的保险合同及法院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的规定,有权向丁某进行追偿。故此,桃江法院判决由丁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0798.5元。

法官说法

酒驾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旨在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强险先行赔付机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付。但是,交强险先行赔付并不意味着肇事方可以逃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最终由肇事方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肖某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虽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先行赔付,但并不因此免除丁某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有权向丁某进行追偿。故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一句温馨的提醒,更是每位驾驶者必须恪守的行车安全底线。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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