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赌资转账,获刑二个月

来源:辰溪县人民法院 2024-07-22 10:35:43

导读:湖南怀化:出借银行卡用于网络赌资转账,欧某获刑2个月

近期,怀化市辰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欧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欧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欧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4日,被告人欧某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某用于网络赌资转账,期间欧某某提供刷脸服务支持。2023年5月7日至 2023年5月10日期间,欧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共计入账 379000元,共计出账371356元,冻结7600.35元。欧某某非法获利4500元。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被害人崔某某、张某某、孙某、徐某共计给欧某某建设银行卡转账3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欧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欧某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要杜绝不劳而获、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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