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调解协议后伤情发展出乎意料,能否诉请撤销并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4-07-29 09:42:46

导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就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已经和责任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孰料之后因感身体不适再次就医治疗。那么,还能不能继续要求赔偿呢?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认为,结合受损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复发的伤势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受损方在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因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的,可请求撤销。

  2022年7月15日,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宣城市区某道路行驶,与某驾校教练曹某驾驶的教练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和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当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膝等挫伤及右下肢浅表损伤,2022年7月17日,王某要求出院,出院记录载明:患者右膝仍有疼痛,右侧胸背部稍肿胀等。

  曹某驾驶的教练车登记所有人为某驾校公司,该车辆在某财险宣城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2年7月18日,王某与曹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曹某无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及车损合计3700元。以上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到王某个人账户。协议履行后,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不再追究曹某任何责任,本起事故就此结案。”2022年7月20日,某财险宣城分公司向王某支付了3700元。

  2022年7月21日,王某因感觉右胸部持续疼痛去医院检查,发现右侧前肋不全性骨折,后经治疗花费医疗费4244.73元,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某驾校公司、曹某、某财险宣城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其与曹某签订的调解协议,三被告再赔偿其17882.27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后续就医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资料记载了因交通事故致右胸壁肿胀、疼痛,后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前后治疗的病历、出院记录等资料存在对应和吻合性,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王某的后续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结合王某的诉请,核定其各项损失为医疗、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总计36021.99元。以上损失,应由某财险宣城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9900元,超出部分,在商业险部分赔偿其中10%即1612.20元。

  王某与曹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王某尚未发现骨折,且医疗机构也未作出医疗终结的结论,应视为其对有关的赔偿权利不清楚,且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数额,属显失公平,故对王某诉请撤销该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撤销王某与曹某于2022年7月18日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某财险宣城分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7812.2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或者调解组织的调解下,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大多数当事人会履行相应的协议。若该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合理,自应遵从合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合同效力。但还有部分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就交通事故又提起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一方以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形比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的,或在不知道其伤情构成伤残情形下签订调解协议,此后又鉴定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以重大误解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近年来,涉及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案件呈上升趋势,需引起重视。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务必谨慎,预判各种可能性,认真行使和处分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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