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小区摔亡,家属向物业索赔38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永定法院 2024-07-29 09:43:06

导读:老人回家途中不幸突发死亡,家属起诉物业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对老人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业主杨某外出采购后,自行回家途中,行走至小区楼下时,突然摔倒在地,后经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杨某已死亡。
杨某家属认为杨某摔倒系因踩到小区凹凸不平的水泥块,路面不平导致失去平衡摔倒,加之在摔倒时头部撞击停在小区的摩托车上才导致死亡。杨某家属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23年12月,杨某家属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杨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某虽系在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内摔倒后死亡,但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杨某在走路的过程中,在离杨某家属所说的凹凸地面还有一定距离时步伐就已加快,而后是正常通过了凹凸地面,没有崴脚或绊倒的情况,故其摔倒的原因并非是踩到了小区的凹凸地面。
那么,杨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有无因果关系?
其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内容并没有明确杨某死亡的原因是摔倒或是外力导致。因此,杨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杨某摔倒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已尽到管理责任。
综上,杨某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的直接责任;第二种是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案中虽然杨某事发地点是在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但是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的是小区公共财物和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职责,而杨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已尽到了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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