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儿子才17岁,还在读书,不可能经营网店。”
“法官,是同学让我用身份证注册网店后再租用给他人,这样可以获得120元报酬,网店不是我实际经营的。”
近日,津市法院受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被告周某及其监护人焦急地解释着。原来,某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一网店未获许可,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网络课程,通过查询平台公示的网店经营者身份信息后,该科技有限公司将周某诉至津市法院,称周某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周某辩称,该网店是同学利用他的身份证,引导他注册网店及支付宝账号,再将注册好的账号租借给他人使用,其对店铺的经营及侵权情况并不知情。
案件审结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涉事电商平台发送司法建议,特别指出了其在对未成年人开设网店的审核和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从事此种经营行为,对于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只有在他确实是以自己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台开店规范中也强调此项内容,在此前提下,企业才可对该类未成年人开店的经营行为予以准许。
由于周某在案发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职高在读且由父母抚养,不属于法律认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平台对此并未进行审核,允许其在平台开店销售商品。法院向网络平台发送的司法建议中,特别指出了平台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经营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实。除此之外,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应尽到监管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合理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