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车窗玻璃
盗窃车内财物
嫌疑人被抓后
却矢口否认、百般抵赖
最终办案民警用证据说话
“零口供”
将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2024年6月30日,周某波因犯盗窃罪从湘南监狱服刑出狱,因好吃懒做, 又产生盗窃念头,7月3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波独自一人窜至祁东县玉合街道富绅城内,用金属尖锐物砸开一小车的车尾箱玻璃,盗窃了车内三条及六包散装的和天下香烟,随后周某波逃至衡阳市将盗窃来的和天下香烟售卖。
案发后,玉合派出所案件办理队通过分析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主体信息,于7月5日在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北路与衡祁东路交叉口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波。周某波仗着自己有多次犯罪前科,到案后,周某波拒不配合警方工作,面对民警的讯问,周某波百般抵赖、矢口否认,妄图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面对狡猾的嫌疑人,办案民警沉着应对,依托前期扎实的侦查工作,查清了周某波的犯罪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嫌疑人周某波的作案过程。最终,民警成功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内,嫌疑人周某波感觉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主动向民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案正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零口供”
“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虽然没有以上口供,但是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指向违法犯罪事实的,仍然可以指控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