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离世,继承人均放弃遗产继承,就能“人死债消”?法院判了
来源:洞口法院
2024-07-12 16:11:22
导读:借款人意外离世,其妻儿、父母均表示放弃继承,欠款还能收回吗?
近日,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四被告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
2019年,肖某分两次向朋友向某借款共计15万元,出具借条后陆续还息,2023年10月肖某意外离世,所欠向某的15万元借款尚未偿还。
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的继承人即肖某的妻子、父母、儿子偿还借款,并提交证据证实肖某生前系某砂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名下有自建房一套。
案件审理过程中,肖某的妻子、父母、儿子均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的申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并不能据此理解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就不需要再偿还,只要被继承人有遗产存在,遗产就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肖某生前系某砂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占有合伙份额,且名下有自建房一套。虽然肖某全部的遗产继承人即四被告均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但因肖某未立遗嘱,四被告也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举证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四被告虽声明放弃对肖某遗产的继承,但其仍系肖某的遗产管理人,负有对肖某遗产进行清理并处理肖某生前债权债务等义务,四被告应当在管理肖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案涉借款的义务,判决四被告在肖某遗产范围(某砂场合伙份额、自建房)内偿还向某借款本金15万元。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当债务人去世时,其生前所负债务并不因此消灭,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债务人遗产的同时,也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判决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在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该如何实现?对此,《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法律的公正与严谨要求我们在处理继承与债务问题时,既要尊重继承人的自主意愿,也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本案中,尽管肖某的妻儿、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均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肖某的遗产,但这并不意味着肖某生前所负的债务可以因此免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首先应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这是遗产处理的基本原则。肖某生前确留有遗产,包括其在某砂场的合伙份额及自建房等财产,虽然肖某全部的遗产继承人均放弃遗产继承,但肖某未立遗嘱,遗产继承人也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举证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四被告虽声明放弃对肖某遗产的继承,但在遗产实际仍由继承人控制的情况下,四被告仍系肖某的遗产管理人,需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包括清偿肖某生前所负债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肖某的遗产管理人在其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向某借款的义务,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彰显了遗产管理人职责的严肃性与必要性。
当然,如果债权人在起诉前得知被继承人均放弃了遗产继承又查不清债务人生前遗产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债务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理债务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放弃继承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对遗产的管理及债务的清偿责任。法律要求每一位遗产管理人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债务得到合理清偿,以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