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10月期间,张秀芬、周建伟、张芹、刘桂花等人相互邀集在常德市武陵区、鼎城区、桃源县、汉寿县、安乡县、临澧县等地通过看相算命的方式,虚构为他人消灾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从被害人林霞云等39人处骗取人民币29375元,其中张秀芬参与骗取林霞云等30名被害人共计23752元,周建伟参与骗取林霞云等22名被害人共计16042元,张芹参与骗取林霞云等19名被害人共计15888元,刘桂花参与骗取方振华等10名被害人共计8516元。
案发后,张秀芬、周建伟、张芹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从张秀芬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从周建伟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从张芹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林霞云等39名被害人被骗取的钱财已全部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发还。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本案系诈骗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秀芬、周建伟、张芹、刘桂花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刘桂花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秀芬、周建伟、张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秀芬、周建伟、张芹到案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秀芬、周建伟、张芹、刘桂花系团伙、流窜作案,且诈骗次数多,诈骗对象系老年人,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对四被告人不宜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张秀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周建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3.被告人张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4.被告人刘桂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上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算八字、测运势并无科学依据,做法事、送童子亦是迷信之说!不法分子通过看相算命虚构为他人消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其团伙通常出现在医院、药店附近,利用病人及家属的焦虑情绪行骗;同时也经常出现在菜市场、小区门口等老人常去的地点针对老人进行诈骗;宾馆、KTV门口,交叉路口等人流量大的地段也是诈骗团伙的常见作案地点。
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对封建迷信保持警惕,不要轻易把钱财交给陌生人,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要留存好证据,及时报案,莫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