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
某日凌晨,张某因饮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张某系醉酒驾驶。张某因想“脱难”,便委托唐某帮忙处理相关事宜。张某支付给唐某办事费用14万元,唐某向张某出具收据一张且写明相关需办理事项。唐某收款后,将该事项委托相关案外人办理,但未办理成功。张某对本次事情处理不满意,遂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唐某退还“办事费”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该案中,张某酒后驾车被查,委托唐某处理,企图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达到非法的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不合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人认为请托事项未成,受托人应当返还其给付的财务,并承担相应损失。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案双方约定的内容和目的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廉洁,损害公共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且委托人基于非法目的而给付的财务,已经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由此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若基于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仍能得到法律保护,就会纵容甚至助长不良风气。法院对违规委托人主张的权益予以否定,以增加其经济风险,体现的是法律对人民群众的指引、教育、评价功能,彰显的是司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善良风俗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