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化市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4名被害人被盗香烟价款人民币共计37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25日某时,芷江男子余某来到芷江县城某烧烤店内,谎称购买香烟和生活用品,趁店主陈某不注意,余某将店内一条某品牌香烟盗走。后余某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3次盗取某品牌香烟共3条(其中一次盗窃,余某支付了100元定金)。不久,余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