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抵押而造成的经营损失,债权人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2024-07-18 15:36:45

导读:那么在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债务人能否要回抵押物,债权人是否需要赔偿债务人因抵押而造成的经营损失?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借贷关系之中,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借贷双方往往会设定物的抵押。

那么在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债务人能否要回抵押物,债权人是否需要赔偿债务人因抵押而造成的经营损失?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占有保护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债权人返还抵押物,驳回债务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李某以办厂购铲车需要资金为由向赵某借款13.5万元。2022年1月李某无力偿还借款,将自己的挖掘机交给赵某并停放在另一处停车场。2023年2月,赵某催讨借款无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二人对返还挖掘机的问题达成合意,约定由李某在一周内负责修理被挖掘机压坏的停放场地,赵某再送还挖掘机,并达成还款协议。

而李某向赵某偿还5000元后未再履行还款及修理停车场地义务,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再一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3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挖掘机以及赔偿无法使用挖掘机所造成的经营损失。

法院审理

关于赵某是否应该返还李某挖掘机:李某主动让赵某将自己的挖掘机拖走,应视为李某为保障赵某债权而自愿将挖掘机交至赵某保管,目前李某已向赵某偿还部分款项,且就剩余款项的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李某要求赵某返还挖掘机理由成立,赵某应当向李某返还挖掘机。

关于赵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经营损失:李某作为挖掘机的权利人与使用人,应知赵某在拖走挖掘机后,自己因无法使用挖掘机而可能产生相应的损失。2023年2月,赵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在该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返还挖掘机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李某明知自己至今未履行修理停车场义务,也未通过相关途径协商处理,直至2023年12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故经营损失系李某自己造成,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说法

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人非法侵占,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李某的挖掘机之所以被赵某占有,是因为李某为保障赵某债权而自愿将挖掘机交给赵某保管。目前,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李某已向赵某偿还部分款项,李某可请求占有人赵某返还挖掘机。

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扩大。在李某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李某可与赵某协商或者及时通过诉讼程序取回挖掘机,但李某并未及时正确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损失,“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故李某未取回挖掘机的损失不应由赵某承担,因此赵某不用向李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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