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主动对保证期间进行审查后,发现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吴某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吴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01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日,被告张某向案外人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7年3月20日前归还,同时被告吴某作为保证人也在借条上签名。
2024年1月1日,案外人徐某将对债务人张某享有的10万元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金某,随后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了两被告。两被告均未向原告金某及案外人徐某还款。
另查明,案外人徐某出借款项后都是通过原告金某与被告吴某联系,案外人徐某从未向被告吴某催要过借款。
但被告吴某庭审中对原告金某代表案外人徐某与他联系也未提出异议。本院庭审中询问原告金某联系被告吴某的目的,原告金某称是让被告吴某向被告张某去催款,他没有想过要被告吴某还钱。
02 法院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吴某应否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借贷及担保关系发生在2016年12月2日,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吴某是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涉借条载明借款于2017年3月20日前归还,故本案保证期间于2017年9月20日届满。在案涉保证期限内,原告金某只要求被告吴某帮忙去向被告张某催款,并未要求被告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金某亦未提交保证期间内案外人徐某向被告吴某主张保证责任的证据,故本案保证期间已过,被告吴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该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1、保证期间是什么意思呢?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一般约定多长时间呢?
至少要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具体晚多久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怎么做才算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呢?
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只需要在保证期间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