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马鞍山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案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判决陈某应限期内向孙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1年5月,陈某以邀孙某合伙投资洗涤用品厂为由,要求孙某向其出资,孙某分两次向陈某支付5万元后,陈某出具收条,并口头约定以孙某每月到店帮工的形式给付报酬。双方签订《合同书》,但未对合伙事宜做明确约定。孙某给付资金后,仅到厂务工3天。不久,陈某向孙某称,工厂因环保问题关闭,双方亦未进行利润分配及账务清算。
2022年5月,在孙某催要下,陈某在向孙某出具的收条上批注,承诺5万元于一年内分两期还清。经多次催讨,陈某未按约还款,孙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人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标,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该案中,双方提交的《合同书》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合伙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未明确约定。且实际上,孙某亦未参与店厂经营管理,未承担经营风险,故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经营关系。而陈某收受孙某资金5万元,就约定酬金向孙某出具欠款并承诺还款期限,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判决陈某向孙某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一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广大群众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应明确款项的法律性质,并以合同加以规范。如双方拟建立投资合伙关系,应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对出资比例、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盈余分配、入伙退伙等重要事项详细约定。若出借给他人款项,则要按正规格式签订借款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