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万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2023年8月,万某某乘坐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万某某等多名乘客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印某某负全责。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事故造成万某某的伤情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以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仅愿按4.2%的赔偿比例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该运输公司并未在承运险合同上签字,被告某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保险合同给付给被保险人即被告某运输公司,被告某运输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关于按照伤残赔偿比例进行赔偿等免责条款并不知情。且保险单中的“投保人声明”的相关内容并未采取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也没有对保险合同中关于按伤残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作出解释,更没有注明伤残赔偿的比例。所以,应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的该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根据在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原则,本案不应以合同中关于按照伤残赔偿比例计算赔偿的规定来免除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给付全部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