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事故,司机要不要担责?

来源:芦淞区人民法院 2024-06-13 17:31:12

导读:日常生活中,开车无偿搭载顺路的邻居,是很常见的行为。但是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意外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司机要不要担责?

日常生活中,开车无偿搭载顺路的邻居,是很常见的行为。但是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意外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司机要不要担责?

近日,芦淞法院执结审理了一起因搭顺风车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住在同一小区,两人经常一起在棋牌室打麻将。2022年9月18日凌晨,双方打完麻将后准备,应刘某要求,汪某驾驶电动车搭乘其一起回家。行驶过程中,因路面设有路障,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忽视安全,导致后座乘客原告刘某腿部碰撞路障,造成腿部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在医院住院9天后出院,花费2万余元。刘某要求汪某承担自己受伤住院及误工的费用。

汪某认为,原告刘某坐车是其强烈要求的,自己推辞多次。期间棋牌室老板娘还拿钱给原告要她打车回家,但原告非等着要一起,自己出于好意搭乘原告。后经过路障处,自己和车都过去了,但原告不知道为什么掉落在地。原告的摔倒属于原告自行掉落,自己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双方对损失的承担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本院审理认为

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汪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该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应结合本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原、被告的过错,从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汪某出于好意搭乘原告回家,且未收取任何费用,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动要求搭乘被告不能搭载成年人的电动车,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共产生损失6.2万余元。综合上述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汪某赔偿原告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5万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好意同乘”又称为“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者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构成“好意同乘”的行为, 应当减轻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的入典维护了善良风俗,有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法官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驾驶人应做到谨慎、安全驾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搭乘人自身也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莫让“好心”变“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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