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他人”摩托车,发生事故谁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2024-06-13 15:40:08

导读: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摩托车,转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转借人谁来担责?请看岳阳市湘阴县法院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小明驾驶从小天处借来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阴县湾河大堤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静河镇红旗村六合围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小余某驾驶相对方向行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余、小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明,小明不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且其驾驶的摩托车系小天借用小亮身份证所购,平时车辆由小天使用。小明与小天系朋友关系,小天在出借摩托车给小明时并未核实其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两事故车辆均未购买保险。
双方就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划分问题产生分歧,2023年4月25日,小余提起诉讼,要求小明、小天、小亮赔偿损失3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余也是无证驾驶,同样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认定小明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为70%,小余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为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虽登记在小亮名下,但经查实该车系小天借用小亮名义所购,小亮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车,对该车亦无管理义务也未享受运行利益,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
小天作为案涉二轮摩托车的实际使用人和购买人,负有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且在出借案涉摩托车给小明时并未尽审查驾驶人是否具有准驾相符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小天应在小明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及赔偿范围内对小余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案情,综合客观实际,酌情认定小天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为小明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的30%。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明、小余都是无证驾驶。无证驾驶致人损害、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此,驾驶机动车辆首先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时要依照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让行人,确保驾驶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但借车需谨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借车前一定要尽到审查义务:
一是做好交车前安全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制动、刹车、轮胎、电瓶、灯光等影响驾驶安全的系统是否存在缺陷或者问题。
二是注意审查证件。检查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的驾照,驾照准驾级别是否与被借车辆相符,并要求借车人尽到临时管理义务,安全驾驶,不能再将车辆转借给他人。
三是判断借车人身体和精神状况。有没有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判断借车人精神状态,是否能够安全驾驶。
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危险的来源,其对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也由此产生,因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会依据其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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