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周某、袁某、黄某和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案情简介
2023年底,被告人周某、袁某、黄某、毛某相约一起去搞点“年货”。他们在明知捞刀河为常年禁渔水域的情况下,划着小船拿着电鱼工具在河里“俏咪咪”地捕鱼。怎知河中“一叶孤舟”过于显眼,一下就吸引了河防巡逻工作人员的注意。周某等四人靠岸后,发现执法人员已等候多时...
经县农业农村局评估,他们在该水域内非法捕捞渔获共计188.5公斤,造成环境破坏、生物资源损害共计150 117元。审查起诉阶段,周某四人已分别向检察机关缴纳20000元(共计80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流放。
长沙县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上述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四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四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示,因其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赔偿责任,县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并与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村委会积极沟通,促成四名被告签订公益诉讼劳务协议。
县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等四人于2024年10月31日前,在捞刀河流域进行公益劳动73天,并以巡河、保洁、宣传、劝导、举报等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履行70 117元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通过此种方式弥补生态公益损失。判决生效后,四名赔偿义务人正积极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务代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在被破坏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一定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代替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实践中包括植树造林、巡林巡河、环保法律宣传等形式。
本案中,被告人用电捕鱼是灭绝性的捕捞行为,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损害自然生态系统,为法律明确禁止,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希望大家能够自觉保护自然生态及渔业资源,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