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纠纷,保险公司判赔70.8万

来源:汝城法院 2024-06-18 17:40:09

导读:近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何某收到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赔偿款66万元,加上另一被告李某当场履行的赔偿款2万元和诉前两被告的垫付款2.8万元,至此这起因交通事故致何某七级伤残获赔的70.8万元全部履行到位。该起案件经汝城法院主持调解,得到妥善化解,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何某收到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赔偿款66万元,加上另一被告李某当场履行的赔偿款2万元和诉前两被告的垫付款2.8万元,至此这起因交通事故致何某七级伤残获赔的70.8万元全部履行到位。该起案件经汝城法院主持调解,得到妥善化解,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拉料驶向汝城县城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在右后侧的何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碰,导致摩托车连人带车摔倒,何某左脚被货车右前轮碾压,造成摩托车受损、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李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并行左小腿截断术,后续需佩戴小腿假肢。经鉴定,何某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垫付1万元,某保险公司垫付1.8万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何某遂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6万余元。

法院调解

立案后该案办案团队快速安排开庭,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划分及保险情况,争议焦点集中在何某的具体损失。考虑到事故发生已久,为及时保障交通事故伤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当庭征求双方意见组织双方调解,两被告对何某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争议较大,因双方对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庭调解未能成功。庭后,承办法官对该案事实认真梳理,厘清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主动与各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心里预期,力求找出平衡点。之后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多次反复协商,充分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并从人情法理角度积极引导各方换位思考。最终,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下,各方确定了满意的方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确定扣除某保险公司垫付款1.8万元和李某垫付款1万元后,某保险公司还应向何某赔偿66万元,李某向何某赔偿款2万元(李某当场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办案团队积极督促跟踪保险公司履行情况,并电话回访何某是否收到赔偿款,遂得知何某已获得全部赔偿款。

近年来,汝城法院深入贯彻张军院长“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在案件办理中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工作贯彻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减轻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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