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
(三)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
(四)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五)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
(六)转让证券类资产;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位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