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大京水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逍遥岛休闲山庄、大京风景区半月湾农家乐两家门店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餐饮,设置排污口向大京水库直排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良影响。被告株洲某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应当开展保护巡查,并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负有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等职责。被告株洲某镇人民政府对上述两家门店将生活污水直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2023年6月3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株洲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被告株洲某镇人民政府对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称对涉案污水直排问题进行制止,已经拆除了直排管道。2023年9月,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株洲某镇人民政府回复的情况进行跟进调查,涉案排污口依然存在,继续向大京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直排生活污水。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就逍遥岛休闲山庄、大京风景区半月湾农家乐现存排污问题进行全面勘察并整改,拆除了门店内的排污管道,现已整改完毕。
【裁判结果】芦淞区人民法院认定,确认被告株洲市某镇人民政府对逍遥岛休闲山庄、大京风景区半月湾农家乐将生活污水直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行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为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生态环境领域进行保护。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状况,增强了公益保护的制度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能力与执法事项专业要求相适应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处罚;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综合执法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罚。本案中,大京水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逍遥岛休闲山庄、大京风景区半月湾农家乐两家门店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餐饮,其设置排污口向大京水库直排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良影响。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株洲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被告株洲某镇人民政府虽对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称对逍遥岛休闲山庄、大京风景区半月湾农家乐污水直排问题进行制止,已经拆除了直排管道。但直至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仍未拆除排污管道,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因检察机关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督促逍遥岛休闲山庄、大京风景区半月湾农家乐进行整改,拆除排污管道,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