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

湖南高院 2024-06-17 15:52:46

导读: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0日,永定区检察院联合区河长办、某镇政府在茅岩河镇茅岩河开展联合巡河工作中发现茅岩河鱼潭库区河段的河道上漂浮着大量的秸秆、树枝树叶,以及包装盒、塑料瓶等生活垃圾(面积约163亩),严重污染了水质并对居民的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向某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镇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保护职责,及时对茅岩河鱼潭库区河段的河道上的垃圾进行清理,确保河容河貌加快好转。某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其已同鱼潭水库、张家界茅岩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协商,制定鱼潭水库垃圾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迅速铺排并督办,对河道水体垃圾、秸秆等漂浮物以及坝前垃圾进行清理。共出动打捞运输船只6艘,打捞工作人员三百三十余人次,共打捞垃圾三千六百余吨,基本完成水面垃圾、秸秆等漂浮物打捞工作。

2023年11月8日,永定区检察院对整改回复情况开展跟踪调查发现,茅岩河鱼潭库区河段的河道上的部分垃圾已经被打捞清理上岸,但茅岩河鱼潭库区上游至苦竹寨河段的河道上仍漂浮有大量垃圾,已清理上岸的垃圾未采取防回流措施,存在再次污染水体的风险。永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某镇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辖区河流存在的水体污染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于2023年11月14日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保护职责,及时对茅岩河鱼潭库区河段的河道上的垃圾进行清理,确保河容河貌加快好转。

永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某镇政府送达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之后某镇政府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完成了垃圾清理工作。2023年11月28日,本案审判长(院长)、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与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对清理工作进行了核实。某镇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对垃圾治理作了情况说明,已经改进清理到位。检察院听取了两名人民监督员意见后向审理法院送达《终结诉讼建议函》,建议对本案终结诉讼。

经永定区人民法院审查,诉讼目的实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终结诉讼的法定事由,且终结诉讼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处理的明确规定,向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发函,不同意对该案终结诉讼。2024年2月29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镇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永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准许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有效督促了某镇政府积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茅岩河鱼潭库区上游至苦竹寨河段的河道上的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并对清理上岸的垃圾采取了防回流措施,恢复了澧水河流域水清、岸绿、景美的自然生态,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本案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实现以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本案终结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终结诉讼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不同意终结诉讼。后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撤回起诉决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人民法院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审查、裁定,对防止今后类案人为随意扩大法律裁判方式,具有极大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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