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发生车祸又找人顶包,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湖南法院网 2023-12-06 15:37:37

导读:驾驶证被暂扣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车祸后找人顶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处保险公司赔偿140966.88元,肇事司机姚某赔偿50558.72元。

2022年9月8日,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蒋某,越过双黄线驶入对向车道,姚某驾驶机动车因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华容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与姚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蒋某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29231.41元。

事故发生时,姚某的驾驶证处于被暂扣状态,其联系案外人范某顶替自己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并离开事故现场,范某对交警谎称是自己开的车。次日,姚某主动到华容县交警大队如实陈述案发经过并承认事故发生时是自己开的车。

姚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0000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公司辩称,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姚某没有驾驶证且逃逸,姚某不得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内先行垫付,再向姚某追偿,姚某有顶包行为,保险公司不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成因,姚某承担60%的责任较为适宜。姚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因其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符合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免责。保险公司辩称姚某系无证驾驶,在交强险内先行垫付后可以向姚某追偿,但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姚某的驾驶资格虽应受限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该资格受限制并非等同于资格丧失或者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  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华容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蒋某140966.88元,被告王某赔偿蒋某37705.81元,被告姚某赔偿蒋某50558.81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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