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机动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 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湖南法院网 2023-12-06 15:37:44

导读: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张某与吴某合伙购买了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2021年8月2日,两人准备在平江县安定镇某地起吊一个洗沙设备后运到浏阳,与半挂牵引车车主曹某联系,由曹某负责运输。吴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到达设备所在地后负责操作吊臂,张某负责挂绳,曹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到达该地后站在半挂车上准备摆正吊起的洗沙设备,因吊起设备的布带子断裂,设备往下坠,曹某从半挂车上跌落地面受伤,因此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多元。该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曹某向平江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与吴某赔偿,张某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案所涉车辆类型为特种机动车辆,该车辆除了在道路上行驶外,更多时间是用于专项作业,专项作业是其最主要的使用功能。如果仅规定道路上通行时的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将在作业场所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不仅与交强险的公益性特质相悖,也致使交强险的使用范围受限。同时,保险公司未举证明保险条款将涉案类型车辆专项作业时发生的事故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因此案涉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曹某因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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