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电力公司、付某是否应对许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法院审理认为:一,许某家属虽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许某系因电力公司未经通知即向电路送电致害,但电力公司作为运营管理的电力设施的经营方,应当负担部分其未向管理运营电路送电的举证责任。且付某事发前曾多次向供电所申请更换线路无果,才自行雇请当地电工更换。经法院现场调查发现,当地养殖户数量较多,作为供电部门和线路周边场所的管理者,电力公司更应加大对该区域范围内电力设施的排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强安全用电的引导和宣传,现其管理的电力设施在其通知停电的时间段出现通电情况,致人死亡,电力公司存在管理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许某具备一定的电工作业知识,更应当知晓电工作业的危险性,但其未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无人进行安全管理的情况下独自进行登上电线杆的电工作业,其本身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应当承担责任。
三、付某为更换其经营的养鸡场内的电路,雇请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的许某进行电工作业,未依据电力使用、管理规定向供电部门办理手续,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作业保护措施,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电力公司、付某各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许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故电力公司、付某需各向许某家属支付赔偿金38万余元,当地政府已垫付40万元,视为电力公司已赔偿,超出部分不予退还,付某已赔偿2万元,仍应支付赔偿金36万余元。综上,宁乡法院依法判决付某支付许某家属36万余元,驳回许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电力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宁提醒
电工作业作为特种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生活中,我们如需涉及电气线路检修等特种作业工程时,需向供电部门进行汇报,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持证人员。此外,在特种作业前,还需要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比如提供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确保不会漏电等。
电工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佩戴劳保防护用品,有效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作业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
供电公司在断电、恢复通电时都应及时通知提醒用电人,在平时加强隐患排查,掌握线路、设备的“健康”状况,同时做好普及用电安全知识工作,避免发生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