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要求与表兄离婚,法院这么判!

东安县人民法院 2023-12-05 10:23:17

导读:伍某和夏某系表兄妹,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夏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近期,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芦洪市中心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夏某父亲与伍某母亲均系唐某生育,伍某和夏某系表兄妹。2011年,伍某和夏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伍某和夏某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近期,伍某和夏某产生感情纠纷,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伍某离婚,并依法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属于离婚纠纷,应为婚姻无效纠纷。同时,夏某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将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改变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本案中,夏某与伍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无效。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认可各自抚养一个小孩,抚养费各自承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离婚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官应行使释明职责,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将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改变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依职权改变案由,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经审查存在婚姻无效法定情形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不准许撤诉,法院也不得就婚姻关系效力问题进行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无效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争议部分,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与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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