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店洗澡滑倒受伤获赔

湖南法院网 2023-12-01 14:13:22

导读: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在诉前鉴定结束后,诉前调解成功一起住店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结事了。

原告李明芳(化名)于2020年9月13日到长沙出差期间,与朋友入住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如归酒店(化名)。住店期间,李明芳洗澡时摔倒在浴房,致两颗门牙及手臂摔伤。李明芳伤后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11牙冠折、牙槽骨折,12牙根折。李明芳为此花费医药费12850元。

李明芳多次找被告如归酒店酒店负责人沟通治疗及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芙蓉区法院,称酒店浴室地板未铺设防滑地砖、未提供地巾等防滑设施,且未放置安全警示告知标识或注意标识,如归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明芳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医药费12850元、后续治疗费25700元、护理费1191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88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4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56461元。

因李明芳的诉讼主张涉及到对外委托专业司法鉴定问题,芙蓉区法院遂引导双方开展诉前鉴定工作,编立诉前鉴定案号,将鉴定案件分配给民一庭于敏法官团队具体承办对接委托司法鉴定事宜。

于敏法官团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送检材料并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何嘉志和罗海燕律师、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殷倩律师和张桂枝律师,分别做好各自委托人的法律解释工作,配合法官团队引导双方共同选定了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李明芳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30日;2、李明芳11牙冠折后期需行冠修复,每十年左右更换一次,每次更换费用约叁仟元,或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鉴定意见出来后,芙蓉区法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刘精科同志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向如归酒店指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服务提供者,依法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不能有不合理安全风险。调解员也向李明芳释明,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防范安全风险的自我注意义务。调解员建议双方真正换位思考,切实互相理解,尽可能协商解决纠纷。

经反复沟通交流,双方当事人在刘精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明芳与如归酒店确认,如归酒店向李明芳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000元;二、前述款项由如归酒店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明芳支付完毕,支付方式为如归酒店转账支付至李明芳指定账户。三、李明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芙蓉区法院随后对上述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协议无真实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问题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至此,一起酒店人身伤害纠纷经诉前鉴定及诉前调解成功化解,未进入诉讼审判及强制执行程序,节约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公平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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