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去世,需要“父债子偿”吗?

会同法院 2023-12-01 11:56:21

导读: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欠钱方钱未还完却因工伤离世,法定继承人是否该“父债子偿”?补助金是否可用于抵债?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何某A的父亲何某B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对合同标的、还款期限、利息利率等各项内容做出了详细约定。但何某B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在催收过程中得知何某B因工伤去世。又因被告系其儿子,为法定继承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何某A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父亲何某B生前向原告某银行借款是事实,但生前已知并核实的债权人(个人)不少于10人,借款金额达几十万元。案外人梁某、张某等人先后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并执行。何某B生前遗留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以及住房经法院通过拍卖程序变卖所得价款均被按债权人债权比例偿还案外人债务。被告何某A实际并未继承何某B的任何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何某A实际上并未获得何某B的遗产,而工伤保险部门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不是何某B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故驳回原告要求何某A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父债子偿的规定,继承遗产秉承自愿原则,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本人或代理人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表示,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补助金、丧葬费是在死者去世后才发放的,既不属于去世前所拥有的财产也不属于死者个人财产,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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