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告人周某乙约定晚上去沅江陬市段用捕鱼。次日0时,二人将捕鱼用的塑料船放入沅江,由周某甲驾驶操控船只,周某乙在江中下网捕捞。两小时后,陬市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收缴各类鱼获共计60.245公斤。经桃源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二人使用的渔网为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此外,2019年12月26日,桃源县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沅江干流桃源段,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定10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均是主犯,因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周某甲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乙,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渔网3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