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欠债,死后继承人是否要担责?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 2023-12-21 16:40:26

导读:当一个人生前欠下债务,其死后亲属面临的往往不仅仅是悲伤和失去,而且还要考虑承担这些债务的责任问题。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所有继承人均放弃遗产继承的案件,当生前欠债者去世时,亲属们可以不用担心归还债务了。

当一个人生前欠下债务,其死后亲属面临的往往不仅仅是悲伤和失去,而且还要考虑承担这些债务的责任问题。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所有继承人均放弃遗产继承的案件,当生前欠债者去世时,亲属们可以不用担心归还债务了。

案情介绍

雷大爷因病于2023年6月死亡,其继承人为雷大爷妻子蔡大妈、雷大爷和蔡大妈共同生育的儿子雷某,所有继承人在雷大爷死亡后,均放弃对雷大爷遗产的继承。因雷大爷死亡前存在债务纠纷,雷某向赫山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担任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雷大爷死亡后,雷某作为雷大爷的儿子,其在雷大爷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雷大爷遗产的情况下,为了妥善处理雷大爷生前所欠债务,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承担雷大爷生前所在地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民政事务的工作,可视为雷大爷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其担任雷大爷的遗产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雷某提出指定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为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法院指定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为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雷大爷的所有继承人也无需承担雷大爷生前的所有债务。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填补了《继承法》关于遗产管理人方面的缺陷。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二、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需要做些什么?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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