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洗澡触电身亡,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湖南法院网 2023-12-21 14:55:44

导读: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洗澡被电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供电公司、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安装者和原告方三方酌情承担责任。

原告卢某在被告某服务站刘某处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并由刘某进行安装。一周后,卢某的亲属李某在其家中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导致触电倒地死亡。为查明事故原因,经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意见:洗衣机泄漏电流测试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超过人体安全接触电流;案涉燃气热水器产品本身未见电气安全缺陷,燃气热水器安装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电气安全隐患;案涉房屋内的电气线路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失效、房屋内没有接地保护线,没有起到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作用,不符合标准要求。案涉房屋内的电气线路与花洒金属软管绝缘电阻值小于0.5MΩ,存在电气安全隐患。李某触电不幸身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

另查明,因洗衣机厂家已赔偿原告方70万元,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放弃对洗衣机厂家起诉的权利。服务站经营者刘某已支付原告生活费50000元。燃气热水器厂家自愿给付原告60000元。

因利害关系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卢某将供电公司和服务站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发生与洗衣机漏电,漏电保护器失效,房屋内没有接地保护线,热水器安装不规范,案涉房屋内的电气线路与花洒金属软管存在电气安全隐患这些因素相结合共同造成的,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本相关统计标准及原告的诉求主张,损失金额104万余元。

供电公司虽不是漏电保护器的所有人,但为原告安装完计电表和漏电保护器后,未对用户关于漏电保护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等注意事项进行告知,且作为供电企业,未尽到对辖区用户的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用电安全检查义务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供电公司未尽到督导检查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认定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告方作为房屋所有人,案涉房屋漏电保护器失效,房屋内没有接地保护线,案涉房屋内的电气线路与花洒金属软管存在电气安全隐患,法院对鉴定意见中原告房屋用电环境所作表述予以确认,原告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方承担15%的责任。

服务站作为燃气热水器的销售者,经营人刘某在不具备热水器安装资质,未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的情况下,应原告卢某的要求仍进行热水器安装,导致案涉燃气热水器安装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电气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服务站承担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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