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出狱后仍拖欠农民工工资,还以子女名义购房?法院出手了!

湖南高院 2023-12-28 09:44:57

导读:父母在对外负有债务拒不执行的情况下,以其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因父母拖欠他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子女主张对房屋有所有权,请求排除执行,能否得到支持?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李某从某建筑公司承包土建工程后,组织数十名农民工施工,在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拖欠4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0余万元。

因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

然而,李某在服刑期间和出狱后仍拒不退赔拖欠的工资。永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责令退赔案件中,调查发现李某在领取工程款后未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而是花费40万元以其儿子李某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

据查,李某朋年仅20岁,尚未结婚成家,与李某共同生活,也无任何收入来源。法院遂对预告登记在李某朋名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案涉房屋予以预查封。

李某朋不服,认为本人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遂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朋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永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购买涉案房屋时,李某朋虽已成年,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李某。涉案房屋系李某在拖欠众多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以李某朋的名义购买,购房时间晚于李某负债的时间。李某在明知尚有大量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仍以其子李某朋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且在法院判决责令李某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强制执行后未履行,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对农民工债权的损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何况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因此,李某朋主张案涉房屋系以本人的名义购买,即应认定李某朋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理由不成立。

综上,永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朋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裁定驳回了李某朋的异议请求。

李某朋不服裁定申请复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现案涉房屋正在拍卖之中。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以此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屡见不鲜。被执行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能否执行,一方面需要尊重物权登记的外观,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情况,案外人否认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不得直接执行,而应由当事人经过另案诉讼或其他程序,撤销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才可以执行,但符合一定的条件,执行法院也可以执行。

本案主要涉及对于登记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问题。被执行人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名下,在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义务且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债务,这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在综合分析债务形成的时间、房屋的购买时间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登记名义人的收入、生活状况以及登记名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确定该房产的权属。若该家庭成员并未独立生活,也没有协议分割家庭财产,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该财产可以直接执行。

本案中,李某收取工程款后,不及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反而以其儿子的名义购买房屋,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其以儿子李某朋名义买房的行为明显系逃避债务,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李某朋明知其父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非但不协助司法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后提起执行异议,意欲阻却执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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