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底,余某雇胡某某在长沙地铁口铺贴大理石,约定按面积结算劳务费,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务合同。2023年1月,工程完工后仅结算2千余元,胡某某要求余某支付剩余9千元劳务报酬,余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多次讨要无果后,胡某某将余某起诉至君山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余某实际组织施工,虽未与胡某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胡某某提交的双方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公司人员给余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据充足,且经庭审云上法庭连线核实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及余某欠付9千元劳务报酬的事实。
最终,君山法院判决余某向胡某某支付劳务报酬9千元。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录音方式获取证据。涉案的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一般电话录音如何获取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法院采信呢?
一、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任何通过不当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电话录音的对象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拨打的电话最好是与对方一致的实名登记号码。
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除了单一的录音证据,如有微信聊天记录、合同、转账记录等其他关联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