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二)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三)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四)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导读: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一)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二)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三)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四)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