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案例:男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了房子,婚后,女方提出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以确保安全。然而,婚后不久双方就离婚了,女方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你们觉得法院会判给女方一半的房产吗?
一、加名后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买房时,房子是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一旦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就视为买房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表示房屋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配偶,且配偶表示接受,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
按照《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证明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将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并通过不动产物权登记发生实质效力。
二、房产份额并不必然平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从来没有“一刀切”地规定为平均分配,而是在第1062条表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的共识是夫妻二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只有出现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早在1993年,最高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8条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也要考虑财产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从而最大程度地兼顾公平,减少社会矛盾。
虽然目前该意见已被废止,但在《民法典》时代,根据新规定,夫妻财产分割仍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不同的是,《民法典》也明确要以双方协议结果为优先,最大程度尊重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意见。协议不成再根据照顾子女、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现在再来揭晓开头所提问题的答案:在这个案例中,最后法院只判了10%房产给女方。理由是,这房产是男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女方对房屋的贡献较低,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房子虽然属于共同共有,但并没有约定和明确具体的份额,分割房产一半对男方不公平。
朋友们看到这里估计心里凉了半截,“加名、加名”原来加了个寂寞。那么,如果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又该怎么操作呢?
找法网给你支个招:让配偶在给你房产加名的时候,要求写清楚赠予你的具体份额,明确两人对房屋应该是按份共有,比如男方愿意赠予你一半,那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时要写明份额是50%,明确份额之后才能真正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