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男子打“假官司”套取住房公积金? 虚假诉讼罚!

湖南法院网 2023-12-11 10:08:52

导读: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12月7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罗某某、包某某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案件经过再审,法院认定构成虚假民事诉讼,最终依法对罗某某、包某某作出司法惩罚,各罚款1000元。

案情回顾:罗某某与包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包某某因患重大疾病缺钱治疗便与好友罗某某串通捏造其向包某某借款10万元的虚假事实,并伪造借条,让罗某某到凤凰县人民法院起诉,以达到套取公积金的目的。2019年10月11日,罗某某诉至凤凰法院请求包某某偿还借款7万元,并提交包某某伪造的借条。2019年10月19日,经庭前调解达成“包某某自愿于2019年11月6日前一次性偿还罗某某欠款7万元”的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包某某提出以住房公积金偿还借款,后该案通过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予以执行。罗某某获得执行款项后交给包某某,包某某将该款挪作他用。

后经过深入调查,凤凰法院认定,罗某某、包某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导致法院进行错误调解并进入执行程序。凤凰法院随即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认为,包某某与罗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滥用民事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方式,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进而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套取国家住房公积金,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还破坏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故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某和包某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庭对其当庭训诫。12月7日,鉴于当事人作出真诚悔过,凤凰法院依法对罗某某、包某某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罗某某、包某某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后,表示认罚,于当天交纳了罚款。

凤凰法院开出的这份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打击。今后,凤凰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诉讼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

法官普法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司法秩序,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推了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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