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不发货,请求不赚差价的“中间商”共同担责?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 2023-12-18 16:09:03

导读: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卖方违约买卖合同的案件。

范某因需要购买抗原试剂与刘某相识,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称其有抗原试剂。后刘某与李某取得联系,并经磋商达成以每支8元计价购买抗原试剂,当日刘某向李某转款8000元。尔后,刘某将其与李某磋商的结果告诉范某,范某同意以每支8元计价采买3000支抗原,当日范某向李某的银行账户转款2.4万元。后李某没有按约定在范某付款当日提供抗原试剂,刘某便委托其男友江某出面与李某进行协商、沟通退款事宜。江某联系后,范某收到了退款1.1万元。后范某、江某均与李某联系退款事宜,但均未果。刘某、江某认为,自己只是做介绍的中间人,也积极帮助范某追回货款,对于范某未追回的货款两人没有责任。范某认为,刘某、江某作为促成买卖的介绍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遂将李某、江某、刘某均诉至法院请求三人共同返还货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通过刘某的介绍,并由刘某与李某进行联系,达成了购买抗原试剂的合同,范某直接向李某提供的账户转款2.4万元,实际上是范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范某支付货款后,李某没有按约定向范某交付货物,亦没有及时向范某返还货款,构成违约,现范某要求李某返还剩余货款1.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与江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刘某与江某不是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也没有过错,范某要求刘某与江某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该案案情,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范某货款1.3万元,并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内容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相对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以上述案例为例,虽然范某系在刘某介绍和促成下与李某达成关于抗原试剂买卖合意。但范某直接向李某提供的账户转款,实际上是范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本次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在范某和李某之间发生。总而言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诚信履行自身义务。诚实守信是市场经营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如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