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陈某入职一劳务公司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随后,陈某被A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陈某在工作期间因为不能胜任B公司的工作任务于2020年1月被退回A公司。陈某在被退回至A公司的近2个月里,A公司没有将陈某派遣至其他公司,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期间,陈某多次向A公司要求支付工资,A公司以陈某没有实际进行任何工作为由拒绝支付。陈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019年11月,陈某入职一劳务公司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随后,陈某被A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陈某在工作期间因为不能胜任B公司的工作任务于2020年1月被退回A公司。陈某在被退回至A公司的近2个月里,A公司没有将陈某派遣至其他公司,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期间,陈某多次向A公司要求支付工资,A公司以陈某没有实际进行任何工作为由拒绝支付。陈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