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进行虚假陈述,变造证据,后果有多严重?

湖南法院网 2023-11-02 15:39:22

导读:如实陈述是义务,提供证据需真实。在诉讼活动中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陈述,变造证据,后果有多严重?来看今日案例。

2019年5月份,陈某欲出售其名下房产,但不符合该地二手房出售政策,于是找到唐某和刘某,商量由唐某出面和陈某进行虚假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由刘某寻找买主,以法院拍卖的方式出售涉案房屋。后陈某以借款人名义出具虚假借条,捏造向唐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唐某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受理后调解结案。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查封并拍卖了陈某涉案房产。唐某、刘某后又多次捏造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使不符合出售政策的房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从而达到销售套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唐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唐某、刘某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邵阳县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唐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负有诚信举证、诚信诉讼的义务。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原则,切莫为了非法利益,在诉讼活动中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陈述,变造证据。一旦存在虚假诉讼及变造证据等情形,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唐某、刘某、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捏造虚假债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并以骗取的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拍卖陈某的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唐某、刘某、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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